在安省,谁有资格主张配偶赡养费?什么情况下法院才会判付?

简答

在安省,配偶赡养费不是离婚时自动产生的。主张方必须先证明 entitlement(资格)成立。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Bracklow v. Bracklow [1999] 1 S.C.R. 420 中确立了三类资格基础:补偿性(一方在婚姻中为家庭放弃职业发展)、非补偿性(分居后基本生活困难)、契约性(婚前/分居协议约定)。如果 entitlement 不成立,无论 SSAG 计算结果多高,法院都不会判付。资格成立后,金额和年限的计算见安省配偶赡养费的金额和年限;SSAG 性质见SSAG 是什么;同居伴侣的特殊规则见同居伴侣能否主张配偶赡养费

要点

配偶赡养费不是自动的。主张方必须先过两道门槛:第一步是 entitlement(资格)是否成立;第二步才是金额和年限怎么定。如果第一步不成立,第二步根本不会展开——无论 SSAG 算出多高,法院都不会判付。

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Bracklow v. Bracklow 案中确立了三类 entitlement 基础:(1)补偿性请求——一方为家庭利益放弃职业发展;(2)非补偿性请求——分居后基本生活困难;(3)契约性请求——婚前协议、同居协议或分居协议中约定。这三类基础可以同时主张,叠加会显著影响金额和年限。

详细解答

基础一:补偿性请求(Compensatory Support)。适用于一方在婚姻中为家庭利益放弃职业发展的情形。典型场景:全职妈妈/爸爸长期照顾子女离开职场;一方为支持配偶事业放弃工作随迁;一方资助配偶完成学业但未享受婚姻继续的回报;一方在家族企业中无偿付出多年。理论基础是"婚姻是经济伙伴关系,一方为共同利益的牺牲应得到补偿"。

基础二:非补偿性(需求性)请求(Non-Compensatory)。适用于分居后一方基本生活困难需要支持的情形。典型场景:接收方收入显著低于支付方,无法维持婚姻期间生活水平;接收方因健康、年龄等原因就业能力受限;长期婚姻中两人经济深度依赖。理论基础是"婚姻产生经济相互依赖,分居后较短时间不能让一方陷入贫困"。

基础三:契约性请求(Contractual)。基于双方在婚前协议、同居协议或分居协议中的约定。前提是协议本身有效——即满足程序要求(独立法律建议、充分披露、自愿签署)和实质要求(条款合理、不极端不公平)。如果协议中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条款不符合这些要求,可能被法院推翻。婚前协议详见安省婚前协议详解

什么情况下 entitlement 不成立?三种典型:(1)短婚姻 + 双方都有独立收入(例如结婚 2 年,双方都全职工作,无补偿性也无生活困难);(2)双方收入相当且经济独立无相互依赖;(3)婚前协议明确放弃且协议有效。但注意:即使表面上 entitlement 似乎弱,仔细分析也常能找到补偿性或非补偿性基础——这正是律师评估的价值。

实务建议:(1)不要假设"短婚就没资格"——即使结婚 3 年,如果一方为搬家放弃职业,仍可能有补偿性请求;(2)不要假设"我收入高就一定要付"——如果对方收入也不低且无补偿性基础,entitlement 可能不成立;(3)协议条款要谨慎——婚前协议中放弃配偶赡养费的条款不一定有效。具体资格评估请致电 647-930-6688 预约何淼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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