配偶本人把离婚申请书塞到我手里,这算合法送达吗?——士嘉堡华人中文离婚律师何淼
本文要点
- 不算。离婚申请必须由年满18岁、不是当事人的第三方特殊送达。
- 配偶本人塞到你手里,不合规。人不对,动作再标准也不成立。
- 不合规不等于案子不存在。文件在你手里,法院可以批准,装没收到会缺席。
- 送达可以争,答辩按收到那天起算30天,先把底线守住。
不算。我先把结论放在前面:离婚申请这个文件,法律上要求的是”特殊送达”,送的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,必须是年满18岁、跟这个案子没有关系的第三方来送。所以配偶自己跑过来,把申请书往你手里一塞,这个送达是不合规的,这一点你可以放心。但是反过来我也得提醒你,不合规不等于你可以当它不存在,把文件往旁边一扔就不管了。文件现在毕竟在你手里,法院是有权力批准这种送达的,你要是装作不知道,最后吃亏的还是你自己。
一、离婚申请,本人送的不算
《家庭法规则》第6条说得清楚,像申请(application)这样的文件,包括离婚申请在内,必须要特殊送达。特殊送达的要求不少,其中一条是硬的:送的人不能是申请人自己。必须是年满18岁的人,而且这个人不能是案子里的当事人。可以是申请人找来的朋友、家里人,也可以是花钱请的专门送文件的送达公司(process server)。除非法院专门下过命令说可以本人送,否则申请人自己送的,就是不算数。
为什么要有这个规定,主要是两个原因。
一个是证明的问题。送完之后,送的人要签一份送达宣誓书(Form 6B),上面要写清楚是哪一天、几点钟、在什么地方、用什么方式把文件送到对方手里的,然后交到法院存档。你想,如果是申请人本人去送,将来他在法院说我送了,你说你没收到,两边各说各的,又没有第三个人在场看见,法院听谁的?找一个跟案子不相干的人来送,就是为了将来有个能作证的人。
另一个是避免冲突。两个人正在分居闹离婚,把离婚申请书当着面往配偶手里塞,这个场面本身就很容易吵起来,严重的还会动手。规则把当事人本人从送达这件事里拿出去,也是免得程序才刚开始,就先闹出别的事情来。
所以你看,问题不是出在他用什么方式塞给你的,而是出在他这个人本来就不应该来送。
二、什么样才算合法送达
特殊送达合规的做法,一共就这么几种:
第三方当着面把文件交到对方本人手里。对方不接,也没有关系,送的人可以把文件放在他面前的地上、脚边,只要是当着他的面放下的,就算送到了。你接不接,不影响这一步成不成立。
交给对方的律师也可以,但前提是律师要书面表示接受送达,口头答应一句是不行的。
用邮寄的方式:寄一份过去,里面附一张送达回执卡(Form 6A),对方在卡上签了字再寄回来。哪一天签的字,哪一天就是送达生效的那一天,答辩的期限从那天开始算。
还有一种是送到住的地方:把文件装在密封的信封里,交给住在那个住所里的一个成年人,然后在当天或者第二天,再往这个住所邮寄一份。
这几种方式送完之后,送的人还要把 Form 6B 宣誓书签好,交到法院去,送达这一步在程序上才算走完。合法送达生效之后,如果送达是在安省境内做的,对方有30天的时间提交答辩,从送达生效那天开始数。
三、送达不合规,也别装没收到
这一段我要说得重一点,因为很多人就是栽在这上面。送达不合规,跟”这个案子不存在”,完全是两回事。你不能因为他送的方式不对,就觉得自己可以彻底不理。
对方发现自己送错了,他手里有两条路可以走。第一条最简单,他重新找一个人,规规矩矩再送一次,这一次送达没有问题,30天就从这一次开始重新算。第二条,他可以去法院,请求法院批准他上一次那个不合规的送达。《家庭法规则》第6(18)条就是管这个的:送达的方式不符合规则,法院照样可以下命令批准,条件是文件确实到了被送达的人手里、引起了他的注意,或者文件本来是会到他手里的,只是被他故意躲掉了。
你现在的情况是,文件就在你手里,你也看了里面的内容,你还拿着它来咨询律师了。这些事实摆在一起,恰恰说明文件是实实在在送到你面前了的。法院真要批准的话,你的答辩时间就有可能从文件实际到你手里的那一天开始算。
四、可以要求重新送达,但先想清楚为什么
送达不合规,你是有权利要求对方重新合法送达的,这个权利你有。但是你提这个要求之前,我劝你先想一想,你提这个要求,到底是想解决什么问题。
大多数人争送达,争来争去,其实争的是时间,就是觉得30天不够用,答辩准备不完。如果是这种情况,我跟你说,真没有必要花钱去做一个 motion。你完全可以申请延期,就是跟对方律师商量一下,把提交答辩的时间往后放一放。这种延期,对方律师一般都会同意的,这在实务里面是很平常的一件事,不用上法庭,也不用花做动议的那些钱和时间。
那什么时候值得做 motion 呢?就是这个时间对你的案子有决定性影响的时候。比如说,这个期限一过,你的某项权利就主张不了了,或者一个对你特别重要的时间点就错过去了,早几天和晚几天,结果完全不一样。碰到这种情况,你再去考虑做 motion,把送达不合规的问题正式交到法官面前去决定。
所以说到底,还是要看你图的是什么。图的就是多几天时间,那就去商量,延期一般都能谈下来,实在没有必要去打一个动议;图的是这个时间本身就关系到案子最后的结果,那才值得花那个钱去做 motion。
怎么办
文件先收好,不要扔,信封也留着。然后赶紧把当时的经过记下来:哪一天收到的,是谁给你的,在什么地方给的,当时都说了些什么。为什么要记呢?一个是将来你要说送达不合规,这就是你的证据;再一个是期限到底从哪天开始算,你自己心里得有个数。
如果文件是邮寄来的,里面附了一张卡,让你签字寄回的,你先不要签。那张卡你一签,就等于送达生效,答辩的期限就开始跑了。先拿给律师看一看,听完意见再决定签不签。
尽快找律师把文件看一遍。送达不合规这个立场,律师可以先书面告诉对方;同时答辩照着期限准备,该准备的准备,该交的交。这两件事不矛盾,可以同时做。
千万不要因为觉得”反正他送的不算”,就什么都不做。不合规这个毛病,对方是很容易补上的;可是缺席的命令一旦做出来,你再想把它翻过来,就难得多了。
常见问题
1. 送达公司的人把文件塞给我,我没接,他扔在我脚边,这算吗?
算的,这种情况它是合规的。送的人是外面请来的专业送达人,跟案子没有关系,他用的方式又是当面交到你本人手里,这就够了。你接不接是你自己的事,你不接,他把文件放在你脚边,这个送达照样成立。他回去之后会把当时的经过写进 Form 6B 宣誓书里,几点钟、在什么地方、你当时是什么反应,都会写清楚。
2. 配偶把文件塞进我家信箱,或者从门缝塞进来,算吗?
不算,而且是两个地方都不对。第一,他本人就不能送,这个前面已经说了。第二,就算换一个有资格送的人来,往住所里送也不是这么个送法:规矩要求的是把文件交给住在那里的成年人,然后再邮寄一份。往信箱里一塞、从门缝里一塞,这两种做法,哪一条都对不上。
3. 既然送达不算数,我是不是就不用答辩了?
我不建议你这么想,更不要拿这个去赌。对方补救的办法是现成的:要么重新找人合法地再送一次,要么去法院申请按第6(18)条批准他那一次送达。文件明明就在你手里拿着,法院批准他的可能性一点都不低。稳妥的做法还是那句话:送达的问题,交给律师去跟对方争;答辩你这边按收到文件开始算30天,该准备的准备,该交的交,不要干等着。
本文是一般法律信息,不是法律意见,也不建立律师客户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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