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出钱给子女买房,钱先进了子女自己的卡,还花过生活费,离婚时还能说是父母的吗?——北约克华人国语离婚律师何淼
本文要点
- 不能只看钱数够不够、到账快不快。
- 钱打进子女自己的卡、中间花过生活费,对方会说这是赠与。
- 能不能保住房子不分,看父母对这笔钱有没有掌控。
- 打给过户律师和打进子女卡里,完全是两回事。没有协议,不要补签、不要倒签日期。
不能只看钱数够不够、到账快不快。父母的钱打进了子女自己的卡,中间还花过生活费,到了离婚法庭上,对方一定会说:这就是赠与。能不能保住这套房子不分,关键不在钱够不够,而在能不能说服法官:这笔钱从头到尾都不是子女的,父母对它一直有掌控。
一、钱数够、到账快,证明不了这不是赠与
很多当事人在这个事情上,都会拿出两个理由。第一个理由是,父母给的钱加起来,比房款还要多,房子才几十万,父母给了超过房款的钱,这还不能证明房子是父母的吗?第二个理由是,钱到账之后很快就付出去了,最多一两个星期就付了房款,中间根本没停留。
这两个理由,在法庭上都不够。
先说钱数。钱给得多,只能证明父母给子女的钱多,不能证明这笔钱的性质。赠与也可以给得多,父母给子女买房,一次给超过房款的钱,太常见了。钱数够,证明不了这笔钱不是赠与。
再说到账快。一两个星期,听起来是很快,但它不是同一天。不是父母今天把钱转给子女,子女明天就拿去付房款,中间这笔钱一动不动。如果真是同一天,中间完全没有动过,那是可以证明的。但这种情况下,钱在子女的卡里放了一两个星期,而这一两个星期里,子女也是正常生活的,正常生活就要花钱。法官办过的案子比我们还多,这种账他们一眼就看得明白:一个普通人,两周的生活要花多少钱?一两千块是跑不掉的。这两周花出去的钱,就是从这笔钱里花出去的生活费。
二、关键问题只有一个:这笔钱到底是谁的
到了法庭,法官真正要问的,其实只有一个问题:父母把钱转到子女的账户里,这笔钱是什么性质?是父母打算把这笔钱送给子女,还是父母打算说,这个钱交给子女,子女帮着管着?
这两个答案,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。如果是赠与,钱一到子女手里就是子女的,子女想怎么花就怎么花,房子买下来也是子女的,离婚的时候就要分。如果是代持,钱从头到尾都是父母的,子女只是在帮他们拿着,房子买下来也是他们的,离婚的时候就不应该分给对方。
那法官怎么区分这两者呢?看的就是父母对这笔钱有没有掌控。如果这笔钱是属于父母的,子女花之前是不是要经过父母同意?父母和子女之间有没有一个安排?比如说,这个协议里有没有写清楚,多少钱子女可以用作生活费,多少钱是绝对不可以动的?如果什么安排都没有,钱到了子女的卡里,子女想花就花,那在法官眼里,这跟赠与就没有什么区别了。
所以争的根本不是钱数,也不是到账的速度,争的是掌控。父母有没有管着这笔钱,子女有没有把这笔钱当成自己的钱在花,这才是法官要看的东西。
说到意图,还有一个要单独拿出来说的,就是这笔钱是不是指定的。父母给钱的时候,有没有指定这笔钱就是用来买房的?这个指定,是判断意图的时候很关键的一点。如果父母给钱的时候就说得很清楚,这笔钱就是拿来买房的,子女也确实拿这笔钱去付了房款,那这个意图就很清楚,钱是指定了用途的,不是给子女随便花的。反过来,如果父母给钱的时候什么都没有说,子女拿到钱之后想怎么花就怎么花,那法官就很难相信这笔钱是指定了用途的。指定不指定,看的是父母给钱的时候是怎么说的、是怎么做的:有没有协议写明用途,钱是不是在买房那个时间点给的,给了之后是不是真的用在了房款上。这些合在一起,才能看出来父母当时真正的意图是什么。
三、打给律师和打进子女卡里,完全是两回事
这一点,很多父母一开始没有意识到,差别其实非常大。
如果父母是直接把钱打给过户律师,事情就简单得多。钱根本没有经过子女的手,从父母的账户直接到了律师的信托账户,再付给卖方。父母可以说得很清楚:这笔钱是我们的投资,我们直接付的,跟子女没有关系。子女不需要解释,因为钱从来就没有变成子女的钱。
但如果父母是把钱打进子女自己的卡里,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。钱一到子女的卡里,从银行记录上看,这就是子女的钱。子女再拿这笔钱去付房款,法官看到的顺序就是:父母给子女钱,子女用自己的钱买了房。如果是子女付款,而父母和子女之间又没有协议,父母要主张这房子是自己的,就只能主张推定信托(resulting trust),也就是说,子女名义上持有房子,但实际上是替父母代持的。而这个推定信托最关键的测试,就是看父母给钱的时候的意图:父母当时到底是想把这笔钱送给子女,还是想自己保留这笔钱的实际权益?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Pecore v. Pecore, 2007 SCC 17 这个案子里就是这么说的:父母无偿把财产转给成年子女,法律上先推定是推定信托,要由子女拿出证据证明父母当时真的想赠与,才能推翻这个推定。所以到了法庭上,争的还是父母当时到底是怎么想的,钱到了子女的卡里、又被花过生活费,父母就要解释清楚,为什么这还能算是父母的钱。
更麻烦的是,子女往往只有一张卡,钱进来之后,生活费也是从这张卡里出。钱一混在一起,哪一笔是房款、哪一笔是生活费,就再也分不开了。等到离婚的时候,对方律师只要把银行流水往法官面前一放,问一句:这几笔生活费是谁花的?这个案子就已经难了一大半。
四、什么证据才管用
先说最管用的:书面协议,而且要在付房款之前就签好。如果父母和子女在付钱之前就签了一份协议,写清楚这笔钱是父母的,子女只是代持,房子买下来也是父母的,这就叫做明示的代持。
如果没有书面协议,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,那就只能走推定信托这条路了。意思就是说,虽然没有写下来,但从所有的事实来看,父母从来没有把这笔钱送给子女的意思,所有的钱都来自父母,房子一直都是父母的,子女只是住在里面。这个就要靠一系列的证据拼起来:父母的转账记录、子女收到钱的记录、买房之后地税水电这些费用是谁出的、父母后来有没有再给子女转过钱,等等。证据链越完整,希望越大;但只要中间出现前后矛盾、让对方抓住漏洞,希望就会打折。
还有一点,是关于证人的。这里说的不是协议上的见证人,而是整件事情的证人。如果有人能够证明这笔钱的目的,也就是能够证明父母给钱的时候这笔钱是用来干什么的,可以请这个证人提供证词来证明,法官也是会看的。但是要注意,这个证词不能是听说,不能是 hearsay。这个证人应该是参与到这笔专款中的人,也就是真正参与了这笔钱的来龙去脉的人,而不是听别人说、转述别人话的人。法官看证词的时候,看的就是证人自己是不是亲身参与、亲眼见到的事情,听说来的东西,是站不住的。
最后还要说一句,房子是全款买的还是只付了首付,关系到争的是什么。如果父母出的是全款,代持一旦成立,整套房子都是父母的;如果父母出的只是首付,争的就只是首付那一部分对应的份额。
怎么办
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,最稳妥的办法,是钱不要经过子女的卡,直接打给过户律师,或者单独开一个账户放着,买房之前一分都不要动。
如果钱已经进了子女自己的卡,那就从现在开始,把每一笔进出都留好记录,转账单据的原件都保存好,不要弄丢。
如果已经花过生活费,不要躲这个问题,先想清楚怎么解释:花的钱是多少?是手续费还是生活费?当时跟父母有没有商量过?法官一定会问,当事人先要能自己回答得上来。
有协议的,把协议找出来,先给自己的律师看一遍,让律师检查有没有漏洞,再决定要不要交给对方。没有协议的,不要去补签、不要倒签日期。
证人要提前想好:他们能不能出庭?能不能把见证的经过说清楚?如果证人根本说不清楚,还不如不指望这份协议。
对方律师要求交换文件、要求提供过去几年的报税记录,不要觉得对方是在找麻烦。在安省的诉讼里,双方交换财产信息是正常的程序,要主张房子是父母的,也要先把自己的文件公开给法院和对方看。
常见问题
1. 只花了一两百块手续费,也算花了吗?
几百块的手续费,是可以解释的,法官不会因为这个就说当事人把钱当成自己的了。但如果是正常的生活开销,性质就不一样了。法官看的是有没有把这笔钱当成自己的钱在花。
2. 没有书面协议,是不是就没救了?
不是完全没有希望,但难度会大很多。没有协议,就只能靠推定信托,就是从所有的事实去证明父母从来没有赠与的意思。这个需要一系列的证据拼起来:钱全部来自父母、买房之后的相关费用也是父母出的、子女当时没有收入,等等。证据越完整,希望越大;但花过生活费这个事实,会一直是对方攻击的点。
3. 房子后来变成婚房了,是不是就一定要分?
不一定。如果房子从来没有写过对方的名字,而且在结婚之前,父母和子女之间就已经有了代持的安排,安省是有判例认可这种安排的。法院的道理是这样的:一个人在结婚之前,用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财产,是法律允许的;而且在结婚之前,他也没有义务非得向当时还只是男女朋友的对方公开这份安排。但是前提是,代持这件事本身要先能证明得出来。证明不出来,婚房的身份还是会把房子拉进要分的范围里。
本文是一般法律信息,不是法律意见,也不建立律师客户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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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话与英文 · 万锦与多伦多交界 · Woodbine & Steeles(404 Steeles 出口)· 服务多伦多、北约克、士嘉堡及安省全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