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省离婚华人诉讼律师:对方躲回中国,我是怎么把人找到的
本文要点
- 对方跑回中国,安省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影响。只要申请人在安省常住满一年,法院就有权受理离婚,对方人在哪里不影响这一点。
- 真正卡死案子的是送达,不是管辖。文件送不到对方手里,程序就推不下去;没有合法送达,连缺席判决都拿不到。
- 中国是《海牙送达公约》缔约国,对公约第 10 条提出了保留:邮寄送达、私人送达在中国都无效,必须通过中国的中央机关转递。
- 「我找不到人,所以请法院免除送达」门槛非常高。安省法院对「合理努力」的要求,远高于大多数人的想象。
- 与其花两年去证明「找不到」,不如把人找到。找到之后不要联系对方,直接走海牙送达。
- 送达一旦完成,攻守换位。这个案子里,法院认定对方恶意拖延,准许客人单独处分加拿大境内财产、先行支取部分款项,并判对方承担律师费。
我是何淼律师(Miao He / Mia He,LSO #83315K),安省与中国双重执业,精专家庭法诉讼。这一篇写的是我自己经手的一个案子——一个在别的律师手上卡了整整两年、动都动不了的案子,以及我是怎么把它救活的。
一、案子到我手上的时候:一个已经卡了两年的案子
这位客人来找我之前,已经请过一位律师,是一位西人律师。
起诉这一步没有任何问题。起诉状递上去,安省法院接收了,立案是成立的。问题出在下一步——送达。
对方是在双方分开的时候,从他们的联名账户里拿走了一笔钱,然后回了中国。回国之后他换了手机号;而且他没有回自己的家乡生活,去了另外一个城市。对我的客人来说,这个人就是彻底失联了——她用自己能想到的所有办法都联系不上。
于是案子就停在那里。两年,一动没动。
不是因为法院不受理,也不是因为客人的诉求不成立,而是因为文件送不到对方手里。前一位律师并非不专业,而是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没有经验——不知道在中国能做什么、不能做什么,也就找不到出口。
这是我要讲的第一件事:跨境案件里,卡住案子的往往不是法律问题,是对另一边国情的了解程度。案子两年没进展,也可以对照安省家庭法案件卡住了:僵局的三种成因。
二、管辖不是问题,送达才是
很多客人一上来就担心:「他人在中国,加拿大法院还管得着吗?」
管得着。加拿大《离婚法》的管辖规则很清楚:只要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在起诉前已在该省常住满一年,该省的高等法院就有权受理离婚诉讼。对方住在哪个国家,跟法院有没有管辖权是两件事。
所以在这类案子里,第一个问题从来不是「能不能在加拿大离」,而是——
能不能把文件合法地送到他手上。
安省《家庭法规则》对送达有明确要求。诉讼一旦启动,起诉文件必须依规送达给对方;在完成有效送达之前,案件在程序上是走不动的。这就引出了下一个很多人想不到的问题。
三、「他不理我,法院是不是就判我赢了」——不会
这是我要纠正的最普遍的一个误解。对方不签字、不回应,并不等于程序自动往前走。更完整的程序框架,见对方不配合离婚怎么办。
对方不答辩、不出庭,法院确实可以按缺席处理,让案件在他缺席的情况下继续。但这个前提是:他已经被合法送达。
法律上的逻辑是这样的:缺席判决惩罚的是「知道了却不参与」的人,不是「根本没收到通知」的人。如果送达本身没有完成,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对方沉默就给你一个判决——因为那样的判决是不安全的,也是可以被推翻的。缺席判决本身怎么走,见对方不出庭、不回应怎么办?Ontario 离婚缺席判决详解。
所以在我接手的那一刻,这个案子的处境是:起诉有效、管辖没问题、对方彻底不回应,但因为送不到人,什么都拿不到。
这就是为什么它能卡两年。
四、为什么在中国送达必须走海牙公约
中国是《海牙送达公约》的缔约国。这一点非常关键,因为它同时带来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。
好消息是: 有一条正式、合法、被安省法院承认的送达通道。通过这条通道完成的送达,法院会认,后面的程序就能正常走。
坏消息是: 这条通道是唯一的一条。
中国对公约第 10 条提出了保留。这意味着在中国境内:
- 邮寄送达无效——你不能把文件寄到对方地址就算送到了;
- 私人送达员送达无效——你不能请一个人上门递文件;
- 直接通过司法辅助人员送达也不行。
唯一有效的路径,是通过中国指定的中央机关(司法部)转递,由中国的法院实际执行送达,完成后出具送达证明。
这条路很慢。我经手的这个案子,从递交到中国法院出具送达证明,走了六个月。而这在同类案件里已经算是顺利的了。
顺带说明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:中国是《海牙送达公约》的缔约国,但不是《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》的缔约国(港澳适用)。送达可以走公约,孩子被带回内地却用不上公约的返还机制——这是两个不同的公约,结论正好相反,不要弄混。孩子被带回中国的情形,见离婚时对方把孩子带回中国了,还能追回来吗?。
五、真正的陷阱:想绕开海牙送达,门槛高得超乎想象
到这里,很多人(包括很多律师)会想到同一个办法:
既然找不到人,那就向法院申请免除海牙送达,或者申请替代送达(substituted service),比如公告送达、或者送到某个已知的邮箱、微信。
这个思路本身是存在的,但它的门槛非常非常高,而且这正是前一位律师卡住两年的地方。
《海牙送达公约》第 1 条第 2 款写着:收件人地址不明时,本公约不适用。表面上看这是一个出口——「我不知道他在哪儿,所以公约不适用,我可以走别的路」。
但真正的难点在于:你要向安省法院证明「地址不明」。
法院要看的不是「我联系不上他」,而是你为了找到他到底做了什么:你尝试过哪些途径、每一条为什么失败、有没有委托专业人士查找、有没有向他的亲属、雇主、原住址所在地查询。安省有大量判例在处理这个问题,法院的态度一贯是审慎的——因为一旦准许了替代送达,实质上就是在对方可能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推进对他不利的诉讼。
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实际的风险:即使你侥幸拿到了替代送达的命令、拿到了判决,对方将来出现并主张自己从未收到通知,这份判决仍然可能被撤销。花几年打下来的东西,可能一夜之间归零。
所以我在接手的时候做的第一个判断是:这条路不该走。
不是因为它法律上不成立,而是因为在这个具体案子里,投入产出比太差、且结果不牢靠。前面已经在这条路上耗了两年,再耗下去还是同一个死结。
六、我做的第一件事:不去证明「找不到」,而是去把人找到
我跟客人说的原话大意是:与其花两年去向法院证明我们找不到他,不如把他找出来。
这是我中加双重执业背景在这个案子里最直接的作用。
加拿大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非常严格,很多信息在这里是查不到的。但中国的制度跟加拿大不一样。在中国,有一些合法的途径和方法,是可以定位到一个具体的人的。
这些方法不是查资料能查到的,也不是把两地的法律条文读一遍就会的。它需要真正在中国办过案、知道那边实际怎么运作的人。这就是同时持有两国律师执照、并且在两边都有实际执业背景的意义所在——安省这一侧的程序我熟,中国那一侧能做什么、该怎么做、要找谁做,我同样清楚。这两件事必须长在同一个人脑子里,中间才接得上。
我告诉客人,可以通过某些途径在中国找到对方。然后我们真的这样做了。
结果是:我们拿到了对方目前的工作单位地址、目前的居住地址,以及他的电话号码。
七、我做的第二件事:什么都不做
拿到这三样信息之后,最容易犯的错误是——马上去联系对方。
我们没有联系他。一个字都没有。
原因很简单:一旦他知道我们找到了他,他会立刻再换一次手机号、再搬一次城市。那我们前面所有的功夫就全部作废,而且第二次找会比第一次难得多——因为他这时候已经知道有人在找他了。
所以我们把这些信息原封不动地用在了下一步:拿着这些地址,走海牙送达。
六个月之后,中国的法院向我们出具了送达证明——文件已经送到对方本人手里。
那一刻,这个卡了两年的案子活了。
安省的案件从此可以正常排期、正常开庭。
八、送达一完成,攻守立刻换位
接下来发生的事情,验证了我一开始的判断。
先说财产。对方虽然从联名账户拿走了一笔钱跑了,但他在加拿大名下还有其他财产。在安省,这些财产属于需要纳入夫妻财产分割计算的范围——他人跑了,财产跑不了。我们据此提起了诉讼,主张我的客人可以取得这些财产。联名账户被转走,也涉及挥霍与披露,见还没离婚,对方已与别人同居——财产怎么分?以及离婚时中国房产怎么分?。
然后是对方的反应。案件一旦可以正常开庭,对方就慌了。他委托了安省的律师参与诉讼。
而只要对方进入了诉讼程序,后面的每一步都是对我们有利的。
因为他此前的行为已经摆在那里:拿走联名账户的钱、回国、更换联系方式、变更居住城市、长期不回应——这些事实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链条,而这条链条是他自己造成的,解释不掉。
最终法院的处理:
- 认定了对方的恶意(bad faith)行为,认定了他的拖延;
- 支持了我们的动议;
- 准许我的客人单独处分加拿大境内的财产——不需要对方签字配合;
- 准许我的客人在夫妻财产尚未最终平分之前,先从处分所得中支取一部分款项使用;
- 判令对方承担我方的律师费用(costs)。
安省《家庭法》在财产分割上留有调整空间:一方如果有轻率耗损夫妻财产的行为,法院可以不按等分处理。同时,《家庭法规则》在费用上的设计也是有倾向性的——胜诉方原则上有权获得费用,而如果一方的行为构成恶意,法院可以判其承担全额费用。
在这个案子里,送达的问题一解决,我们就一直处在优势,一直是胜诉的一方。
九、这个案子我想让你记住三件事
第一,跨境案件真正的门槛不在法律,在对另一边的了解。
前一位律师在起诉这一步做得没有问题。他卡住,是因为不知道在中国能做什么。同一个案子,同一套安省法律,换一个知道中国这边怎么运作的人来处理,两年的死结在半年多之内就打开了。
第二,别急着走「证明找不到人」那条路。
替代送达的门槛高、周期长、结果还不牢靠。在动手申请之前,先认真问一句:真的找不到吗?还是只是我们没有用对方法?这两个问题的答案,可能差着两年。
第三,找到人之后要沉住气。
拿到地址的那一刻,最想做的事就是联系对方、质问他、逼他回应。但那样做等于亲手把优势送掉。信息拿到之后要立刻用在程序上,而不是用在情绪上。
十、常见问题
问:对方回中国了,我在加拿大还能起诉离婚吗? 答:能。只要你在安省常住满一年,安省法院就有管辖权,跟对方人在哪个国家无关。真正的难点在送达,不在管辖。
问:他不理我、不应诉,法院会不会直接判我赢? 答:不会——除非他已经被合法送达。缺席判决的前提是对方「知情却不参与」。送达没完成,你连缺席判决都拿不到,案子就停在那里。
问:能不能直接把文件寄到他中国的地址? 答:不行。中国是《海牙送达公约》缔约国,并且对公约第 10 条提出了保留,邮寄送达和私人送达在中国都不产生效力。唯一有效的途径是通过中央机关转递、由中国法院执行送达。
问:海牙送达要多久? 答:我经手的这个案子走了六个月,而且这在同类案件里已经算顺利。要有心理准备,也要尽早启动——拖到最后才开始找路,时间成本是最贵的。
问:如果我实在找不到他的地址,能不能请法院免除送达? 答:理论上可以走替代送达,但门槛非常高。法院要看的不是「我联系不上」,而是你为找他做过哪些具体努力、每一条为什么失败。而且即使拿到了,将来对方主张从未收到通知,判决仍有被撤销的风险。在走这条路之前,先认真评估一下是不是真的找不到。
问:他人在中国,我怎么可能找得到他? 答:这正是中加双重执业背景最直接派上用场的地方。加拿大对个人隐私保护严格,很多信息在这边查不到;但中国的制度不同,存在一些合法的途径可以定位到具体的人。这类判断依靠的是在中国真正办过案的实务经验,不是读条文能读出来的。「完全找不到」这个结论,往往下得太早了。
问:找到他之后,我可以先联系他谈一谈吗? 答:强烈不建议。他一旦知道被找到,会立刻换号、搬家,而且第二次找会难得多。信息拿到之后应该直接用于送达程序,不要打草惊蛇。
问:他把联名账户的钱拿走了,还追得回来吗? 答:他人跑了,但他在加拿大名下的财产跑不了,这些财产要纳入夫妻财产分割。而且他转移资金、失联、拖延的行为,在财产分割和费用承担上都会成为对他不利的因素——在我这个案子里,法院最终认定了他的恶意,并判他承担我方律师费。
本文所述案件为已结案件的一般性描述,已略去当事人身份、法院及具体时间等可识别信息。每一个家庭法案件的结果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与证据,本文不构成对任何结果的承诺,也不构成法律意见。如需针对您自身情况的建议,请单独咨询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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