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屋檐下分了房,还一起吃饭、一起参加朋友婚礼,分居日还算不算?万锦华人离婚律师何淼:法官看的是行为,不是你嘴上怎么说

何淼 Miao (Mia) He  ·   (更新:)  ·  H. LAW FIRM 恒. 律师事务所

本文要点

  • 口头认的分居日,约等于没说。法官看的是行为,不是你嘴上怎么说。
  • 分房睡、没有性生活只是七分之一。还一起吃饭、一起参加婚礼,加在一起就是没分居。
  • 分居之后财产只减没增,早两天晚两天意义不大。有增值、有父母的钱进来,分居日就是必争之地。
  • 想让分居日站得住,就按分居的样子过日子。

有个客人问我:我们说好6月15号分居,分房睡,没有性生活。但我们还住在一个屋檐下,财务还没分开,还一起吃饭,前几天还一起去参加了朋友的婚礼。万一以后真走到离婚那一步,他拿这些出来说我们根本没分居,那我们的分居日还算不算?

这是个特别好的问题。因为安省真有一个案子,Finlayson 法官判的,案情跟这个几乎一模一样。双方为了分居日到底是哪一天,专门打了四天官司。今天把这个案子掰开揉碎讲一遍,你就知道法官是怎么想的。


先说分居日为什么这么重要

分居日是整个离婚财产案子的地基。安省《家庭法》第4(1)条说,valuation date(估值日)就是”夫妻分居、并且没有合理可能复合”的那一天。你们的房子、存款、投资值多少钱,全按这一天来算。这一天往前挪两年、往后挪两年,分出来的钱可能差出几十万。

配偶赡养费给多少、给几年,看你们同居了多少年,年限从分居日往前倒。孩子的抚养费从哪天开始算,也跟分居日有关。

所以分居日从来不是”随便定个日子”的事。顺带说一句实务经验:如果分居之后你们的财产只减没增,那分居日早两天晚两天,对财产分割影响不大。但凡分居后有一方财产增加了,或者有父母的钱进来了,分居日就是必争之地。


案子:Taylor v. Oliver, 2022 ONSC 7186

Taylor v. Oliver, 2022 ONSC 7186

男女双方都55岁,从12岁就认识,高中谈过恋爱,后来各自有过别的感情,2000年代初重新走到一起,2004年开始同居,2012年6月30日结婚。两个孩子,17岁和15岁。男方是做玻璃加工的,自己当老板;女方以前在 Scotiabank 和 IBM 上班,2011年失业后一直在家带孩子。

男方说:分居日是2015年10月15日。那年秋天两人大吵一架——起因是女方想戒酒、改变饮食,觉得男方喝太多;男方觉得女方整天唠叨。吵完男方搬去了客房,还说在车库里跟女方摊牌:“我受够了(I’m done)。”

女方说:分居日是2018年5月1日。那天她才真正开始搬出婚房,先搬去他们家的 trailer 上住。

中间这两年半,两个人:分房睡,没有性生活——但还住同一个屋檐下,一家人一起吃饭,2016年一起飞去多米尼加参加家里人的婚礼(destination wedding),男方2016年3月还送了女方一辆蓝色 Jeep 作为惊喜,报税年年报 married 一直报到2017年,还一起讨论给房子加建(男方发短信说要在房子和泳池之间修座桥,女方回”你怎么知道我在想什么”),女方还在男方的店里无偿帮忙干活、一起吃午饭。


法官怎么拆男方的证据:时间戳是不会说谎的

这个案子最精彩的地方,是法官像侦探一样,把男方说的每一个”分居证据”都拿时间戳验了一遍。

男方最有力的证据,是一份分居协议草稿。他说2015年10月吵完架两周内,女方就把草稿和一封信放在他床上,上面写的分居日就是2015年10月15日。两人还”像签了一样”遵守了两年半。

法官一看草稿内容,发现根本对不上:

第一,草稿里写的孩子年龄是12岁和9岁。但2015年秋天,孩子只有10岁和7岁。12岁和9岁是2017年的年龄。

第二,草稿里提到了那辆蓝色 Jeep。但 Jeep 是2016年3月才买的,2015年10月这辆车还不存在。

第三,草稿里把婚房写成夫妻联名。但房子转成联名是2018年3月为了找银行 refinancing 才办的,2015年根本不是联名。

第四,草稿附的信里,女方说”等我8月拿到地产经纪牌照,我自己来卖房”。但女方2017年3月才开始学地产课程,2018年8月才考完。2015年10月,她连课程都没开始。

一份”2015年10月”的文件里,写满了2016到2018年才发生的事。法官的结论很直接:这份草稿不可能2015年就给了男方。女方自己也承认,草稿是2017年9月28日在图书馆下载模板开始写的(有发给自己的邮件为证),真正交给男方是2018年春天。

更狠的是,男方坚称草稿是2015年10月底收到的。法官调出2015年10月30日两人的短信:女:“你好吗?“男:“听到我老婆的声音好多了,爱你,一会见。“女:“爱你,亲亲。“——法官说:这不像是刚大吵一架、收到分居协议的两个人说的话。


报税记录:你嘴上说分居,税表说没有

男方2015年就说分居了,但报税报 married 一直报到2017年,2018年才第一次报 separated。男方解释:是会计让这么报的,为了 income splitting(收入分摊)省税。

法官不买账:第一,会计没出庭作证;第二,很难相信一个专业会计会建议客户向 CRA 虚假申报婚姻状态。法官还补了一句:在男方自己心里,2018年才是情况真正变了的一年——因为那年女方搬出去了,收入分摊也没意义了。


Jeep、转 title、短信:全是”还在过日子”的证据

2016年3月,男方给女方发短信说提前回家,接着发来一张蓝色 Jeep 的照片:“以后你再也不会被堵在车道上了。“这是个惊喜。男方后来改口说不是惊喜、不是礼物,是给全家用的。但法官看了当天的短信记录:女方明显被惊到了,还说”你不用为我花这个钱,我会想办法还你”。车一直在男方名下,费用男方付到2018年,之后才过户给女方。法官认定:这就是2016年送的礼物。分居的人不会在”分居后”半年给对方送车。

2018年3月,两人一起把婚房转成联名、找银行做 refinancing 拿更低的利率。法官说:如果2015年就分居了,女方为什么要同意把自己名下的房子转成联名?jointly 请的地产律师为什么没提出”你们不是分居了吗”?这明摆着是两个人为了家庭共同利益做的财务安排,分居还没发生。

短信方面,男方律师确实证明2015年10月之后,两人不再发”亲爱的""爱你”这种肉麻短信了。女方承认:“是有点紧张,但我们还是夫妻。“但法官也指出:2016年3月男方还发过”Luv daddy”,2015年11月男方还给女方买了生日蛋糕,2016年情人节两人还一起去滑冰。这些都能从两个角度解读,但放在全部证据里看,不足以证明2015年就分居了。


法官的尺子:七个指标

法官用的是 Oswell v. Oswell(1990年,Weiler 法官)的七个指标,专门用来判断”同屋檐下算不算分居”:

有没有身体上的分开——分房睡算,但只是七分之一; 有没有一方或双方退出夫妻义务,心里已经想结束这段婚姻; 还有没有性生活——但这个不是决定性的; 还讨不讨论家庭问题; 两个人平时怎么沟通,短信语气像夫妻还是像室友; 还一不一起社交,吃饭模式变没变; 家务怎么分——还要看你们婚内本来就是怎么分的,不能拿婚后的标准套。 外加两条:法官看的是你的真实意图,不是你嘴上说的意图;还要看你有没有像个分居的人一样安排自己的财产(比如分开账户、改报税状态)。

法官还引用了 Chan v. Chan 里的一句话:“One cannot separate in secret”——你不能偷偷分居。分居的决定不需要双方一致,但你不能心里分居、嘴上不说、行为照旧,还指望法官按你的心意定分居日。男方两年半里没跟女方谈过分居,没告诉孩子,没分开财务,没找过律师。法官问:她怎么可能知道婚姻已经结束了?

还有一句很值得品味的话:这两个人分开后一直相敬如宾、互相尊重,法官说,正是这种体面,“likely contributed to the uncertainty about when they actually separated”(很可能就是分居日说不清的原因)。好聚好散的人,分居日反而最难定。


判决:2018年5月1日

法官最后总结(第149-151段):除了搬去客房和没有性生活,男方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在2018年之前为分居做过准备——没找过律师,没跟女方谈过,没告诉孩子,没做过财务安排。相反,2015到2018年之间,全是”还在过日子”的具体行为:报税报 married、送 Jeep、一起转 title 做 refinancing。

而2018年5月1日前后,女方:搬出去了,交了分居协议草稿,跟孩子谈了,报税改成 separated,财务安排全变了,男方也开始给赡养费。法官判:分居日是2018年5月1日,双方没有合理复合可能。

顺带一提,法官也点破了双方的动机:分居日晚两年半,女方能多分男方的房产增值、赡养费更多更久;分居日早两年半,男方能省下一大笔。所以法官看的是客观证据,不是看谁说得可怜。


回到客人的问题:你们的分居日算不算?

拿上面的尺子量一量你们的情况:

对你们有利的:分房睡、没有性生活。

但有一点要说清楚:双方口头说好6月15号分居,这个约等于没说。口头的东西留不下证据,以后一方反悔,说”我没说过”或者”我当时随口一说”,另一方根本证明不了——这就是日后争议的来源。法院看的是证据,不是回忆。

如果当时有书面文字,那会完全不一样:双方签字的分居协议,或者至少是白纸黑字的短信、邮件,法官都会认。Taylor 案里,女方在草稿里写了分居日,但那是她单方写的、没签过字的草稿,法官也没把它当决定性证据。法官真正认的是:搬出去了、告诉孩子了、报税改成 separated 了、财务分开了——行为,不是纸上的字,更不是嘴上的话。

对你们不利的:还住一个屋檐下、财务还在一起、还以夫妻身份一起吃饭、一起参加朋友婚礼。在法官眼里,这些全是”还在过夫妻日子”的证据。Taylor 案里男方就是输在这些地方:一起吃饭、一起参加婚礼、一起报税、一起做财务决定,每一条单独看都不致命,加在一起就是”没分居”。

所以实务建议只有一句话:想让分居日站得住,就按分居的样子过日子。

财务分开,各花各的;报税改成 separated;别再以夫妻身份一起出席社交场合——朋友婚礼这种,能不一起去就不一起去,非去不可也要心里清楚这是对方以后手里的牌;告诉孩子;该留的证据留好。你嘴上说分居,行为上还是夫妻,法官不认。Taylor 案的男方分房睡了两年半,照样输。

反过来,如果分居后你们的财产没有增加,只有减少,那这个分居日争不争,意义也不大。官司要打在刀刃上,别为了争一口气去打四天官司。

分居日定在哪一天,财产按哪天算,support 从哪天开始,全都跟着它走。住在一个屋檐下分居不是不行,但每一步都要走得像分居的样子。可以约初次咨询(30分钟,$220+HST)。电话 647-930-6688。

本文是一般法律信息,不是法律意见,也不建立律师客户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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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淼 Miao (Mia) He

H. LAW FIRM 恒. 律师事务所 · 主持律师 · LSO #83315K

何淼律师持安大略省及中国双重律师执照(Law Society of Ontario #83315K),精专安省家庭法诉讼逾 15 年,在高冲突离婚、子女与财产争议中积累了扎实的一线出庭经验。普通话与英文服务。万锦与多伦多交界 · Woodbine & Steeles(404 Steeles 出口)· 服务多伦多、北约克、士嘉堡及安省全省。

曾代理 Yang v. Li 2024 ONSC 4801、Li v. Jiang 2026 ONSC 561 等 CanLII 公开判决案件,并曾为客户追回境外资产逾 30 万加元。执业重心包括离婚诉讼、子女安排、财产分割与中加跨境家庭法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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